北京多功能执法记录仪使用推荐

投稿时间:2018-07-31 15:27 投稿人:亮见
   【北京多功能执法记录仪  亮见在线 】执法之难,难在权威性与规范性的平衡。据报道,陕西北京某区执法部门制定执法记录仪使用要求,让规范多功能执法记录仪使用问题再度引起关注。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而且要全程不间断记录。这些细化规定,为公安执法规范化指明了路径。
 
    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是加强公安执法公开和执法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2015年以来,北京该地区公安部便开始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程记载,确保所有执法活动都可回溯式管理。
 

 
    然而,这一规范性要求过去更多停留在制度层面,相对缺少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规制,加上各地的执行力度不一,导致人们对执法过程的公平性产生了一些质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了多起与警察执法有关的案件,多功能执法记录仪的问题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正因此,提出现场执法必须进行视音频记录的硬性约束,对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具有示范性意义。
 
    不可否认,出台这一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在提升,社会舆论的监督也随之加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然而,我们更应当跳出冲突视角,全面看待这项规定出台的意义。
 
    当今社会,面对种种新矛盾、新问题,公安执法服务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扩张需求。而这方面的扩张,需要以执法的规范性来平衡,通过提升公开透明度,约束警民双方行为、维护双方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强化视音频记录,首要目标是保护执法所涉事实。在现实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拿证据说话。在不可逆的执法过程之后,通过执法记录仪现场固定的证据越充分,越有助于公众还原当时的事实,减少不必要的猜疑与冲突。
 
    亮见多功能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事实,对于防止警察权力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自不待言。然而,只要警察执法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这对他们同样也是一种保护。规范执法和保障警察权益,并不冲突。去年《刑法修正案(九)》中设立“袭警罪”,正是出于对警察权益保护的考虑。
 

 
    从当前的现实看,北京执法部门对多功能执法记录仪实施的这一规定在维护社会公正、搭建警民沟通渠道方面的效果,会大于对警察权力滥用的限制。近期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关于社会矛盾的来源,百姓日常纠纷所占比例最高,约为64.5%,而警察滥用职权引发的社会矛盾,所占比重却相对较低。另外,89%的民警认为,警察权益受损,与公安执法能力的削弱“有直接联系”,认为“不影响”的仅占3.7%。让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规定落到实处,还需要不断出台一些配套措施,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警察正当执法权的平衡。
 
    北京执法部门领导表示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不仅要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更重要是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只有包括警察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执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识,才能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