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执法者被要求,不得随意删减现场执法记录仪所取证据

投稿时间:2018-12-17 15:36 投稿人:亮见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这将不仅可以保存现场执法证据、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可建立可追溯考证的证据。
 
  据悉,武汉市某工商局今年来推行的“全过程记录”,是指工商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中所录的视频证据不得随意删减,不得进行更改。
 
 亮见4G智法记录仪的内置4G实时传输功能经过4G、3G等无线网络,将执法现场高清视频信息实时传回指挥中心,视频分频率可到达1080P、720P,便于武汉工商执法人员指挥中心精确掌握战情,并做出及时应对和指挥调度。
 
  武汉市该区工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武汉市工商局还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档案,并按规定归档、保存。